Friday, October 2, 2009

受了高等教育不等于有良好的品德

文章标题:受了高等教育不等于有良好的品德
文章作者:沈裕生
发表日期:2009年9月19日
发表媒体:《联合早报·言论》

  近五年发生了几宗律师卷款潜逃的事件,迫使政府不得不在2007年制定了新条规之后,再次委任实施委员会探讨拟定更严密的条规、措施与制度来杜绝这类事件。

  律师卷款潜逃是一种无信与无耻的表现,而信用与羞耻之心都是做人很基本的要求。像律师这类受了高等教育的知识份子有这样的表现,实在是令很多人感到失望。

  教育部长不久前说他最大的挑战就是继续提供高素质教育,但是从这些事件看,是否表示了我们政府认为已经在提供的高素质教育还有很大的进步的空间、很大的偏差?如果让孩子受了大约20年的教育,都不能确保他品德端正,父母到底还能如何确保孩子以后不会变成无形?到底我们的社会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受了高等教育、高素质教育的知识份子也会有这样的表现?

  陈锡强大法官在去年的新司法年开幕礼上,对加强管制后的律师户头条例仍无法奏效表示关注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律师专业的名声受到了损害。大法官于是委任了检讨委员会,研究如何防止房屋买卖中律师亏空客户款项事件的再度发生。所提出的五项核心建议不外都是一些更严密的条规、措施与制度。

  有了这些条规、措施与制度,相信律师卷款潜逃的机会一定能大大的减少。问题是,律师专业的名声受到了损害,是因为卷款潜逃的事件本身,还是卷款潜逃事件反映了某些律师的人格有问题?如果是后者,那么加强管制措施不但不会对律师的有问题人格有所改善,反而可能有负面影响。

  孔子在2500年前已经说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人民虽然不会犯罪,但是他们也不会有羞耻之心。慢慢的,当一个社会的管制措施越来越多的时候,人因为被动地迎合制度的规范,他的主体性、道德心、良心、羞耻心等等就不会受到培养,人也就越来越不会有什么操守了。

  那么,就算律师卷款潜逃的事件不再发生,我们对律师也无需尊重。因为,卷款潜逃事件没有发生不是因为律师本身的操守,而是因为这个行业的监管措施非常严密。如果要尊重的话,我们应该尊重的是对律师的监管措施,而不是律师。

  所以,当许海强律师说,“完全禁止律师保管房地产交易的款项是应该的。不保管这些款项,对一些律师来说就没有诱惑,而他们也就能够专心做事。”的时候,对我来说是一个非常羞耻的事情。这显示了这些律师没有操守、没有羞耻心、没有自律、欲望太多、没有修养。

  通过监管措施,这些律师容易受诱惑的心其实并没有被化解。那么,当他生活在另一个监管不是那么严密的环境的时候,他那容易受诱惑的心就会发作而引他犯罪或做出不恰当的行为。一个社会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无时无刻无处监管一个人吗?这就像做父母的不可能24小时看着孩子使他不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最后,孩子必须成长、必须有自律、必须自己能够管理好自己。那么,受了高等教育又已经有一把年龄的律师,还需要一套严密的措施来管制他不会做出不恰当的行为,不是很羞耻的事情吗?这才是真正破坏律师专业的名声的原因,而不是卷款潜逃的事情本身。

  所以,人到最后始终必须化解我们容易受诱惑的心。这就需要人从小懂得克制自己的欲望和本能,懂得修养自己;这就是孔子所谓的“克己复礼”。人必须了解到,人来到这个世界不是为了要追求什么物质享受或满足自己的欲望,基本上来向这个地球拿取许多的资源、消耗地球的有限资源。我们来这个世界最重要也是最有意义的是,成长我们自己,在有限的生命旅程中,把我们的生命素质提高到最高点,以便为人类做出最大的贡献。这样的人生才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人生。

  但是,提高生命的素质不是增加多一些知识与技能,或办事能力。提高生命的素质是要突破我们自己、克服自己的障碍、改善自己的缺点、修养自己、增加内涵,让自己成为一个有修养、有眼光、有胸襟、有深度、有承担力、有魄力、顶天立地的人。

作者是学校行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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