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没有什么能够阻挡——我们拥有自由意志吗?(下)
文章作者: 黄裕舜
发表日期: 2023年9月18日
发表媒体: 《信报•政思故我在》
自由意志,值得我们的追求,更值得我们的拯救。
对我们自身自主性的信仰,是让我们在这充满着怀疑与封建、压迫与不平等的时代中的定心丸、定海针。我们需要一套对「自由意志」的完整论述,更须确保其能摆脱形而上学讨论的约束与制约。
即使上两周的讨论充分印证了我们未必具备传统哲学定义中的「自由意志」,但这又是否代表我们是否应当接受,人类由于本质上并没有「自由意志」,也因而不应为自身的所作所为负上任何责任?承接着上周就着自由意志的讨论,我将会就着这种消极的否定主义观点作出两点回应:
第一,即使传统定义上的「自由意志」未必存在,但却不代表我们没有应用或道德层面上的「自由意志」,更不代表我们得因而放弃对道德责任与义务的执着。
第二,道德层面上所谓的「自由意志」论述本身确实是社会所建构出来的,但这不是什么问题。有很多社会建构,对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乃起到关键的指标性与指导性作用。我们不应解构社会建构,而更应深入地持续改革与完善。
五、即使没有形而上的自由意志,却不代表我们没有道德自由意志
有见及此,笔者想在此引入一个关键的概念区分。上两周所提到的「自由意志」,也即是因果决定论与非相容性加起来而共同否定的现象,乃是「狭义」的「形而上自由意志」(metaphysical free will)。若X拥有形而上自由意志的话,其则不只具备能力去做出不同的行为,更是其起码部分行为与思想的「最初源头」(ultimate source)。而正如范恩瓦根所言,我们的一切——包括性格、知识、价值观、思想——都能追溯至我们出生前的「遥远过去」。我们绝对并非任何行为的「最初源头」。即使我们行为动机的由来乃是量子力学中所提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也不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呈现。从一个形而上层面来说,自由意志并不存在。
与此一「狭义」分庭抗礼的,则是「道德自由意志」(moral free will)。相对于形而上哲学,道德哲学更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权责、义务、伦理等问题,也牵涉到罪与罚、公正与正义等核心规范性问题(normative questions)。
定义如下:若X拥有道德自由意志的话,X应为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负上责任。笔者赞同不少学界前辈的主张:我们有必要将道德与形而上层面上对自由意志的定义分拆开来,并视为相关但不同分析框架。以丹尼特(Daniel Dennett)、华生(Gary Watson)、富兰克福(Harry Frankfurt)等为首的学派,认为我们应当集中精力在探讨我们值得珍惜的自由意志种类(varieties of free will worth wanting)。就着此一议题撰文时,哲学家艾耶尔爵士(A J Ayer)便曾表示,一切因果皆是「偶然」(contingent),而不是必然。比方说,在我们这个世界,现任美国总统是拜登,但在另一个非常类似我们这一个世界的平行时空(possible world),美国总统可能是希拉莉(假若其在2016胜选后,2020连任)或特朗普(假如其于2020成功连任)。
艾耶尔认为这些「平行」可能性绝对成立——而正因如此,「第46任美国总统」此一描述(description)在我们时空中,与一个平行时空中,指的却是截然不同的具体个人。这也就是所谓的命题性模态(de dicto)与事务性模态(de re)区别:命题性来说,「第46任美国总统」在不同的平行世界中都是指同一个人,但事务性来说,这位人士的身份可以是特朗普,也可以是希拉莉,也可以是拜登。一切的因果关系都是因「缘」而起,绝非必然。这一观点让艾耶尔对因果决定论意味着「一切皆必然发生」(everything is necessary)因而令我们无法「作出一个与现实不同的行为」此一说法,提出根本性的质疑。因果并没有必然性(causes do not necessitate consequences),而因而在因果决定论成立之时,我们依然具备自由意志。
当然,他也留意到一点:按照他的理论框架,我们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被说是欠缺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也总不能是「无处不在」吧?只有某些特定「因」才会令我们失去「自由意志」——比方说,若一位绑匪将真枪指向我的脑袋,要求我跟他进行一笔比特币交易,我很明显并没有讨价还价或拒绝的余地,只可乖乖就范。至于这些比特币将来用做什么用途、我这笔交易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我都不应承担,也不应被要求承担,因为我根本没有「合理他选」的空间。艾耶尔认为,某人具备自由意志的前提,必须是没有强迫(coercion),也没有先天性缺陷令该人士难以作出他选。
然而最大的问题是,这位哲学家到头来也没有说明,到底为何某些「因」乃违反了自由意志存在的先决条件,其他的「因」却没有触犯同一问题。为何街上广告对我的诱惑与洗脑,以他说法,并不构成对我自由意志的损害,然而某人对我作出暴力恐吓令我就范,却才是对我「自由意志」有所影响?到底我们应当如何划分这里的界线,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定调定性?艾耶尔说不清楚。
六、「道德自由意志」的关键是人与人之间的有机互动
我们需要一套更为完整的理论框架,让我们去充分理解何谓「道德自由意志」。
简略来说,「道德自由意志」便是能充分论证我们(人类)能拥有道德责任的意识与行为基础——重要性乃是其能印证蓄意杀人的谋杀犯依然要为自身谋杀行为负上道德责任的理据,也是让我们与死物或非人工智能机械之间作出识别的关键要素。即使我们没有形而上的自由意志,若我们依然具备「道德自由意志」,那这也足以支持及论证着人类自古以来对伦理学中义务与责任的想象。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让我们在「一切皆由前因所定」的前提下,仍然能追溯及分派责任的伦理框架。当然,若此一点要成立的话,道德自由意志的根据必须从针对形而上问题的执着挣脱出来。
哲学家斯特劳森(Peter Strawson)于1962发表的 Freedom and Resentment 一文中,便表示因果决定论与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可以同时存在二成立。
在人类社会中,我们可以选择以两种不同的角度去审视他人——第一个角度乃所谓的「客观」(objective)角度,尝试追溯及厘清不同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角度则为所谓的「参与者」(participant)角度,着眼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联系、行为对对方的影响与干预。前者尝试以科学与因果分析为基础,以剖析世界里面的自然天然现象。后者则更侧重于我们相互之间的「反应态度」(reactive attitudes),也就是日常互动中时常出现的愤怒、感激、同情、喜爱、伤感,以及最为关键的「怨恨」(resentment——注:笔者认为此翻译不太精准,因为「resentment」在哲学层面上的含义相对中性而并非那么激烈地情绪化)。
两种角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客观角度呼应着「形而上自由意志」,而参与者角度则呼应着「道德自由意志」。道德责任的由来,正是我们相互之间透过参与者角度,对不同人士行为因而衍生出来的「怨恨」。假设B对A施以暴力,A对B因此一行为产生「怨恨」,则反映出,B在行使暴力一事上,具备道德责任(B is morally responsible for assaulting A)。我们也许需要更进一步的分门别类。比方说,若B揍了A一顿,A作为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因而对B产生「怨恨」,此「怨恨」可被归纳为「个人化」(personal reactive attitude)的反应态度。假若路人C走路经过,看见B对A拳打脚踢,因C对A产生同情,其也因而对B产生「怨恨」——但由于C本身并不牵涉在暴力事件其中,所以C的怨恨乃是「去个人化」(detached)的反应态度。
最后,B在揍完A之后,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后悔,这里所出现的则是「自我为主」(self-reactive)的反应态度。斯特劳森最初认为,只有「去个人化」的反应态度方能被视为具备道德约束力的态度,而「个人化」甚至「自我为主」的态度则欠缺道德性。可在经历了二十年的争论之后(参看 Michelle Mason Bizri "Attitudes, Reactive" 一文),斯特拉森最终也坦承地接受了,没有什么原因,道德责任必须局限于所谓「去个人化」层面。即是只有A君对B产生「怨恨」也可以是论证B必须为其行为负上责任的充分根据。
当然,正如我们以上对艾耶尔的批判一般,若道德责任「无处不在」,那道德责任的相对重要性及价值也会因而降低。也即是说,我们不能将「责任论」无限上纲上线,而必须设置清晰而鲜明的规则,让我们识别谁具责任、谁不具责任。
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乃是当A君在进行行为P时,乃出于被强迫或被误导——比方说,我被某人推了一把,因而与你相撞,令你受伤。这种情况下,我有借口(excuse)去表示,我不应为与你的碰撞负上道德责任,因为我与你的碰撞属意料之外、不为我所控。在普通法地区的刑事法(除了谋杀或叛国罪)中,胁迫防御(duress defence)便正担当「借口」(excusing)这功能,作为一个减刑甚至监控不成立的理据。
第二,乃是当A君本质上缺乏具备道德责任的基本心理条件——比方说,A君患上了一种先天性的「道德缺陷」,又或是完全丧失了行为理性(action rationality),这让其对所有周边的人的利益与情感、道德诉求与需求皆视若无睹。在这些情况中,A可被视为不属于「参与者」角度范围内,也因而不应为其行为负上道德责任。这并不等于A可以不负上任何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即使有所不同,却也有所重叠。
七、自由意志是一个社会建构,也是一个值得坚持的建构
斯特拉森是一名哲学家。但从一个社会学角度去分析他所提倡的理论,也不无个中的道理。道德责任是一种正面的社会建构(social construct),本身应当从一个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t)(解构也要,但不应过度)角度出发去进行分析。
自远古以来,人类社会为了确保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为了确保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得以保障每一个人的确实权益,因而产生了「道德责任」这个建构,以确保我们会在犯错之时「改过自新」,以及从观察社会上对僭越而出错的惩罚中,我们也能学会何谓「对」与「错」,学懂应在什么时候肩负与分担怎么样的社会「义务」(比方说,缴税)。
「责任」与「自由意志」乃相辅相成。这一点从儒家思想中对「心性」的讨论可见。孔子认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人本质为纯真而善,但后天的习性与发生在我们身上的种种,却会令我们之间出现差异与分歧。正因如此,我们才具备能动性(agency)去敦促自己去自我栽培、持续进步。
「修身」的责任,与我们改善自己的「自由意志」有着一种由根的共鸣性。没有责任,自由则失去意义与实践的指南针。没有自由,责任只会沦为强迫与压迫的借口。而没有自由意志的「人们」,是不能真正地负上责任的。
不是所有的社会建构都需要我们去解构或否定。自由意志便是其中一个例子。
「没有什么能够阻挡,你对自由的向往。」——许巍在《蓝莲花》中对玄奘法师的致敬。
香港大学哲学系助理教授、《地缘风云──世界多极化 中国何去 香港何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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